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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明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331号罪犯赵明远,男,1983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专科和专科学校文化。现在长泰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远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3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止日:2019年4月24日。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对罪犯赵明远的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泰监狱认为,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赵明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的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假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赵明远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本院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赵明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利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