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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旺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旺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特69号申请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康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南旺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龙,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天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旺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升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仲裁委)于2017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84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航天公司称,1.依法撤销郑州仲裁委(2016)郑仲裁字第846号裁决书;2.由旺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程序,隐瞒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1)根据仲裁庭庭审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的时间,其按期向仲裁庭提交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2130号、21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所涉工程纠纷正是中医院工程,以证明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2)根据庭审要求,其提交了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印章缴销证明》原件,在郑州仲裁委经本案承办秘书由旺升公司代理人质证。证明了樊纪良以其的名义与新郑市中医院签订老年公寓建设工程协议加盖的印章是假章,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提交了上述证据,但仲裁庭未对证据审查和认定违反程序。二、(2016)郑仲裁字第846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新郑市第二人民法院新址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院新址建设工程)与新郑市中医院老年康复中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中医院建设工程)不是同一个工程。两个工程的法人不同,地点不同,项目不同,投资人不同。其委托樊纪良为二院新址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但没有委托樊纪良与新郑市中医院签订老年康复中心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其不应对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责任。而且樊纪良与新郑市中医院签订《协议》加盖的印章也被证明为假章。对此,新郑市人民医院(2016)豫01民初2130、2131号判决书均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仲裁裁决书未对上述证据予以审理和认定。且裁定书认定其未提交相关转包的证据,其没有转包的事实,无法提交证据。被申请人旺升公司称,郑州仲裁委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裁定驳回中航天公司的申请。理由如下:1.中航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理由不符合《仲裁法》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或者重新作出仲裁的法律规定。而本案其公司没有隐瞒证据,中航天公司提出的判决书及印章缴销证明是中航天公司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而不是其公司。中航天公司未按时向仲裁庭提交以及该证据是否采用,仲裁庭已经作出裁决,因此不存在中航天公司所述的情况。2.仲裁裁决书没有违反仲裁规则,郑州仲裁委仲裁规则二十九条规定,在本案中,中航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作出仲裁,完全符合规定。中航天公司所述其提交的印章缴销证明,也不能证明本案事实。两份判决书均未生效,一个申请再审,另一个经本院发回重审。3.本案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其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证明了中航天公司的印章真实性,其公司提供的钢筋是用于中航天公司承包的工程中,至于中航天公司内部如何施工管理,与其公司无关,因此仲裁庭认定事实证据充分,裁决中航天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6日,郑州仲裁委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846号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中航天公司向旺升公司支付钢筋款1867658.31元及违约金671141.9元(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以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本案仲裁费34117元,由中航天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旺升公司预交,中航天公司应在执行上述裁决时一并支付给旺升公司)。三、上述第一项裁决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关于中航天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故意隐瞒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为依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问题。《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本案中,中航天公司无证据证明旺升公司隐瞒证据,仲裁裁决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关于中航天公司其他方面的主张,不在法院审查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