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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石坚、谢正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坚,谢正忠,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坚,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谢正忠,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刘三姐镇。法定代表人王维省,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莫庭龙,男,1961年12月25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石坚、谢正忠与被执行人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庭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退还给申请人石坚、谢正忠合同履约金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以30万元,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以2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承担本案受理费3153元,莫庭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莫庭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石坚、谢正忠于2017年3月2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4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庭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后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目前尚欠大笔外债。另查明,莫庭龙有银行存款6000元,为此,本院依法扣划莫庭龙的银行存款6000元,除此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宜州市二牛哥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庭龙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