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杨恩武、魏修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504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府前路21号。负责人:王广锋,行长。被告:杨恩武,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魏修兰(杨恩武之妻),1961年2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魏修勤,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张卫东,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杨赏,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诉被告杨恩武、魏修兰、魏修勤、张卫东、杨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苏 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赵桂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褚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