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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剑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剑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终55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剑平,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剑平因与江豪杰、广西桂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3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剑平于2017年6月20日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其诉讼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剑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剑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安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毛美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