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建新与孙春雷、姬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新,孙春雷,姬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35号申请人:朱建新,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孙春雷,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姬艳,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建新、孙春雷、姬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建新、孙春雷、姬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朱建新自愿赔偿孙春雷、姬艳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已履行);二、朱建新与孙春雷、姬艳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