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继红、欧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红,欧科娟,王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继红,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欧科娟,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王载平,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李继红与欧科娟、王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科娟、王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李继红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欧科娟、王载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