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5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XXX、济宁市宁丰甲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济宁市宁丰甲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990号申请人:XXX,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济宁市宁丰甲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济宁市宁丰甲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XXX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宁丰甲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宁丰甲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兴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