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祥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658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号。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职工。被告:孔祥新,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与被告孔祥新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孔祥新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效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