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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贾刚与张振、王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刚,张振,王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贾刚。被执行人张振。被执行人王跃春。申请执行人贾刚与被执行人张振、王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1102民初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王跃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远借款5万元、诉讼费525.00元、执行费650.00元及利息,已给付36,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贾刚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