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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申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郭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申达贸易有限公司,郭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29号原告:郑州市申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2号1号楼24层39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参加诉讼,进行调解、和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柳华,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郑州市申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市申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申达贸易有限公司以郭柳华已履行了部分债务并同意偿还剩余债务,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申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83元,由郑州市申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军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