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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戴启元与邓平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启元,邓平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启元,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邓平先,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戴启元与被执行人邓平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6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启元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平先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平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邓平先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查明,邓平先名下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都市庄园1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拍卖,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67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