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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德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德祥,位成英,魏玉胜,杨明霞,位德深,乔云玲,魏玉强,沈铃玉,罗玉春,闫秀琴,魏德兵,李洪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德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位成英,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魏玉胜,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杨明霞,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位德深,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乔云玲,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魏玉强,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沈铃玉,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罗玉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闫秀琴,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魏德兵,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李洪娥,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魏德祥在银行的存款壹万玖仟陆佰捌拾贰元整,现已近冻结期限,申请人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进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魏德祥名下的银行存款叁拾万元整。二、冻结期限为壹年(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如需续行冻结,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逾期不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