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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时永增与张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永增,张光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045号原告:时永增,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张光厚,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西青区王稳庄镇建新村村委会主任,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永增与被告张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时永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时永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孙 广审 判 员 沙 爽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谢淑芳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