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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西志与被执行人肖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西志,肖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史西志,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肖书才,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肖书才与史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80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肖书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书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史西志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40,执行费26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书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肖书才无可处分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史西志发现被执行人肖书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振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