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舒寿琪、舒寿珍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寿琪,舒寿珍,舒寿牛,舒龙花,舒金花,舒银花,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舒寿琪,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受害人汪玉娥长子。申请执行人:舒寿珍,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受害人汪玉娥次子。申请执行人:舒寿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受害人汪玉娥幼子。申请执行人:舒龙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受害人汪玉娥长女。申请执行人:舒金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大观区。系受害人汪玉娥次女。申请执行人:舒银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受害人汪玉娥的幼女。被执行人: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胡世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寿琪、舒寿珍、舒寿牛、舒龙花、舒金花、舒银花与被执行人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