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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财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龚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成钢,杨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37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龚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段成钢,男,汉族,1977年0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杨柳,女,汉族,1987年0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关于申请人龚华与被申请人段成钢、杨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龚华以其与被申请人李德洪、朱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申请人段成钢、杨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房屋和被申请人段成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渝0234财保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6)渝0234执保39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渝0234民初446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段成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