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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执行人董亚东与被执行人郭建军租赁合同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雄县天丰塑料厂,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雄县天丰塑料厂经营者:董亚东,男,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郭建军,男,成年,汉族,住雄县。本院在执行雄县天丰塑料厂与郭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郭建军的宝来牌车壹辆,车牌号为冀FK17**,期限为两年,现因被执行人郭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建军的宝来牌车壹辆,车牌号为冀FK1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立新审 判 员  沈英军代理审判员  唐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