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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金玉小与尹红升、孙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小,尹红升,孙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364号原告:金玉小,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尹红升,男,42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晓飞,女,1980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金玉小与被告尹红升、孙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金玉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尹红升偿还借款124000元,利息22320元【124000元×1.5%×12个月(2016年4月13日-2017年4月13日)】,本息合计146320元;2.要求被告尹红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孙晓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尹红升由被告孙晓飞担保向原告金玉小借款124000元,为被告尹红升出具借据1枚。此款经原告金玉小多次索要,被告尹红升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玉小不是实际债权人,亦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玉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