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088号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陈亮。委托代理人:单瑞磊,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月,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雲,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