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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勃利亿达甲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勃利亿达甲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杰,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勃利亿达甲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静芝,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上诉人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勃利亿达甲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审判决在未对被上诉人勃利亿达甲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开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空分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相关内容、履行情况及双方后续诉讼情况等案件事实,予以查明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勃利亿达甲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在《空分设备供货合同》中约定的供货范围,与河南开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空分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中的范围一致,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存在重复内容,并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扣除多支付设备安装费1,500,000.00元,缺少事实依据。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青涛审判员  孙燮文审判员  关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