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冯秀海、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林,冯秀海,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林,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秀海,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冒国才,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成林因与被上诉人冯秀海、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成林以其与被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成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成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上诉人张成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其文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