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洋与曾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洋,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曾强,男,汉族,1972年7月5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支继明与被执行人王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