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兰华与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华,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兰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冯誉膑,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甘慧如,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9日,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冯誉膑之妻。被执行人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誉膑、被执行人甘慧如、被执行人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对被冻结的被执行人冯誉膑在阆中宏誉置业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进行网络,抵偿给兰华2880万元的债权,现兰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建武审判员 黄 建审判员 杨昌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