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马会仙与宁德谦、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会仙,宁德谦,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马会仙,女,回族。被执行人宁德谦,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青钰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56353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执字第500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