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胡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3民初21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胡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