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尹生海与余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生海,余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048号原告尹生海,男,汉族,1970年8月9日生,住新县。被告余孝文,男,汉族,成年。原告尹生海与被告余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尹生海香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延期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3日,���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走现金30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信息,也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生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陶森林审判员 方贤利审判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