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黎、王丕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黎,王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黎,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丕祥,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黎与被执行人王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4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其中15000元发放申请人,5000元发放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以此款支付本案案款;若被执行人有其他方面的收入,其应尽快向申请人支付,以尽快结案。同时,每月从上述冻结的工资中向被执行人支付生活费8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3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矫仪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