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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开朝、刘元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开朝,刘元霞,陶辛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781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公司博望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开朝,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刘元霞,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辛宝,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朝、刘元霞、陶辛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转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