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峰、邵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峰,邵春玲,王文艺,王振华,王东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14号之二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地址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深清,系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文峰,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邵春玲,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文艺,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振华,男,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王东伟,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峰、邵春玲、王文艺、王振华、王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