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爱明与胡仕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明,胡仕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511号原告:张爱明,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胡瑶,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1423098,代理权限为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反诉,调查、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接受和解、调解,代为领取诉讼文书。被告:胡仕高,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张爱明与被告胡仕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爱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爱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 朱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启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