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赖桂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桂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桂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赖桂华因犯放火罪被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桂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上旬期间,被告人赖桂华向黄某1购买了其位于双江镇兰溪村湖北塘山的桉树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老曾(化名)等5人携带油锯一台、柴刀四把到双江镇兰溪村湖北塘山处滥伐林木。经鉴定,被被告人赖桂华非法采伐的林种是防护林,非法采伐的树种为桉树,非法采伐林木面积18.6亩,蓄积总计15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桂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赖某1、黄某1、黄某2、杨某、赖某2、赖某3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桂华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蓄积15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桂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桂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赖桂华认罪悔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桂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曹秀芹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