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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玉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3号之一被执行人叶玉高,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叶玉高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叶玉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叶玉高银行存款728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叶玉高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