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诉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659号原告: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复兴街***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619371-4。法定代表人:邓庭驹,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彭通全,重庆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石正国,男,苗族,1970年9月26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该公司职工。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4659L。法定代表人:谢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玉华,男,土家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职工。被告: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钟南大道*号*号楼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1472117G.法定代表人:张新文。委托代理人:赵华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诉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6元,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6083元,退还原告6083元。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庹骊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