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蒋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蒋某1,蒋某2,姬巧玲,蒋传福,尚焕焕,王余贵,姜涛,长春市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次丘镇白马河社区1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胡志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谦,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2。以上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姬巧玲,系蒋某1、蒋某2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巧玲,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传福,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焕焕,女,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王余贵,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审被告姜涛,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审被告长春市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5-10(G-10)幢119号。法定代表人马忠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118号中海凯旋门A5栋4单元7楼。法定代表人王竟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8号济宁高新区火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宁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传福、尚焕焕、姬巧玲、蒋某1、蒋某2及原审被告王余贵、姜涛、长春市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汶上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鲲审 判 员 李敏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