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财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陆洪伟与李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洪伟,李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08号申请人:陆洪伟,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振山,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洪伟与被申请人李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洪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山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陆洪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大众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山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