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陆洪伟与李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洪伟,李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08号申请人:陆洪伟,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振山,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洪伟与被申请人李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洪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山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陆洪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大众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山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