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卢代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卢代国,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东大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202451563D。负责人:廖勇。被执行人:卢代国,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菊,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031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申请执行卢代国、王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代国、王菊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代理人告知财产状况,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执行标的214964.1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卢代国、王菊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执行标的214964.19元。二、终结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03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