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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与侯建妖、刘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侯建娇,刘伟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533号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广场*楼***号。经营者肖磊。被告侯建娇。被告刘伟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与被告侯建妖、刘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小玲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