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与侯建妖、刘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侯建娇,刘伟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533号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广场*楼***号。经营者肖磊。被告侯建娇。被告刘伟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与被告侯建妖、刘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芦淞区新荣布匹商行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小玲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