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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03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7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醉酒后持B2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明村镇北郭家村至603省道平度路段的村村通公路自西向东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吴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