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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张某某诉王某某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874号原告:刘某某,男。原告:刘某甲,男。原告:余某某,女。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念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