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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甘发标、甘显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发标,甘显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甘发标,男,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甘显余,男,汉族,住庆元县。本院在执行甘发标与甘显余(2017)浙1126执117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甘显余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州钦州市有商品房二套。二套住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中位于钦州市港红林新都U幢三单元402室房产已在评估处置中,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75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另案处置财产完毕后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元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6执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