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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刘忠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龙,刘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龙,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忠宝,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忠宝已按照(2016)吉0105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海龙与被执行人刘忠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