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刘忠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龙,刘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龙,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忠宝,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忠宝已按照(2016)吉0105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海龙与被执行人刘忠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