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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睿容留他人吸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抗6号抗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睿。2010年4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2年12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2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13日。2016年3月1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同年4月22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9月2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现已服刑完毕。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鲁0211刑初9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以青检公一审刑抗〔2017〕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知立、宋炳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睿第一次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时间需要进一步查清,以确定法律适用的相关标准是否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刑初9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婧华审判员  蒲娜娜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守图书记员  司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