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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书金与王金龙、王秀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书金,王金龙,王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于书金。被执行人:王金龙。被执行人:王秀艳。申请执行人于书金与被执行人王金龙、王秀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书金依据(2016)吉02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690.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金龙、王秀艳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王金龙存款2595.98元,扣划被执行人王秀艳存款5025元,已将两笔钱支给申请执行人于书金。对被执行人王金龙、王秀艳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王金龙、王秀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