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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罗森严申请执行罗洪彪子女抚养费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森严,罗洪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罗森严,女,生于2003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法定代理人:何海燕,系罗森严之母,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罗洪彪,男,生于1974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罗森严与罗洪彪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49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