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润超纺织品有限公司、海宁市宏创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润超纺织品有限公司,海宁市宏创经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润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国贸中心(南区)*幢***室*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4404641Y。法定代表人:陈建利,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宏创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红旗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634765XA。法定代表人:祝惠英,执行董事。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润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宁市宏创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润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宁市宏创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润超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君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