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丽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丽,宋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丽,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蕾,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于丽因与被申请人宋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丽申请再审称,其支付给宋蕾的50万元系购股意向金,并非购股款。标的公司主要资产和业务被转移,合同目的并未实现。综上,依法申请再审。宋蕾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于丽主张案涉款项系股权转让的意向金,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于丽与宋蕾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于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