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桂祥与方正县宏小博服务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祥,方正县宏小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海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初1615号原告:王桂祥,男,197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方正县宏小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伟,职务:经理,公司所在地: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赵海伟,男,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原告王桂祥与被告方正县宏小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桂祥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赴韩中介费65,000.00元;二要求被告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我与被告方正县宏小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被告宏小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许诺为我办理二年赴韩国劳务签证。我当场交付前期费用5千元,此协议约定手续办妥交齐剩余费用5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必须在30天内帮助甲方办理成功,否则全部退款,不收任何费用。”2016年12月5日,被告方正县宏小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我中介费用6万元,并声明全部办妥手续后,再给我退回1万元。至2017年3月1日,被告赵海伟(方正县宏小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告诉我办不了了,并答应为我退款。我催要数十次,也不退款。后于2017年4月27日,被告赵海伟亲笔签字“2017年4月29日走不上,30日退款,退给王桂祥”。可至今已超过保证期限二个多月,未退款。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中介费6.5万元,并互承连带责任。望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海伟因收取中介费涉嫌诈骗被方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425.00元退还原告王桂祥。审判员 吴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心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