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林彬失信决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0181执35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彬、王竹娥、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彬、王竹娥、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2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且被执行人王竹娥名下登记有位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110132**号)、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名下登记有位于浏阳市枨冲镇黄板桥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100007**号),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彬、王竹娥、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林彬。王竹娥。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