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继征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征,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征,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于斌,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李继征与被执行人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继征依据我院(2013)平民初字第0556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斌给付案款1450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征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于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05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继征发现被执行人于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于斌给付案款一十四万五千零六十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